申请廉租房的程序
1.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符合当年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其他证明材料。
2.审核
(1)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在所在居委会(社区)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2)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3.公示
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有关资料进行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申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申诉应及时受理,并核实情况,答复意见。
4.审批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进行登记。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同其签订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其他廉租住房房源按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状况,由低向高安排,同等条件摇号确定。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确定的住房在所在居委会(社区)二次公示。
5.监管
城市低收入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拒绝接受上述规定处理方式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由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